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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卫生健康系统第二届职工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及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卫生健康委(社会事业局),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苏大各附属医院,市卫生健康委各直属单位,苏州市非公医疗机构行业党建专委会:

为规范本届职工运动会的财务开支,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8〕13号)、《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工办〔2018〕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办赛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组成

此次比赛经费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各赛区(参赛队)交纳的费用(5000元/队),二是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会联合会支付的费用。

二、开支标准

(一)会期

按照运动会比赛通知规定的报到和离会日期计算。

(二)代表队费用开支

各代表队在编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参加比赛当天所产生的费用,按单项比赛通知规定执行,不足部分由苏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在标准范围内补贴。各赛区(参赛队)提前离会,所交纳的参赛费用不退;提前到会、延期离会、以及超编人员所产生的费用由各赛区(参赛队)自理。

(三)食宿标准

各代表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食宿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550元。

(四)交通费

比赛交通费用由各赛区(参赛队)自理。

(五)差旅费

1.运动会聘请的外埠裁判员、工作人员的往返差旅费,按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由大会承担;

2.各赛区(参赛队)工作人员、参赛运动员、教练员的往返差旅费,由各赛区(参赛队)自行承担。

(六)夜餐费

1.根据比赛日程,晚上有比赛任务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至21点以后的工作人员,可发放夜餐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

2.裁判员和大会工作人员的夜餐费由大会承担,各赛区(参赛队)的相关人员产生的夜餐费由各赛区(参赛队)自行承担。

(七)医药费

本次运动会在各项比赛现场均设置医疗点,配备专业人员和常用药品,用以处置在编运动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比赛现场所受的损伤,在医疗点就诊所产生的医疗费由大会承担。若在医疗点处置后仍需到医疗机构就诊的在编运动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所产生的费用可在就诊人单位报销,大会不再承担此部分费用。

(八)训练补贴

各赛区(参赛队)赛前组队训练,可自行发放训练费、营养补助费。补贴费用发放需有考勤登记手续,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不得超过200元。

(九)参赛奖励

此次运动会各项比赛均设置冠、亚、季军,获奖队按各项比赛实际参赛人数为准,大会奖励标准为冠军队人均不超过600元,亚军队人均不超过500元,季军队人均不超过400元。

三、财务管理办法

1.各赛区(参赛队)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工作任务以及上述开支标准,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办赛经费预算,经各地审核后报竞赛组织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2.各赛区(参赛队)编制经费预算要列出具体项目的计算依据,经竞赛组织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一般不予变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经各地审核同意并报竞赛组织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调整预算;

3.各赛区(参赛队)办赛经费由各地工会财务部集中管理,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和经费开支标准执行,所有支出全部列入财务账目。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单位承担部分办赛工作;

4.为了节约经费,凡能租借的设备物品尽可能采用租借方式,所需购买的器材等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采购手续进行采购。

四、其他

1.运动会期间,审计、纪检部门可随时了解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本办法由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会联合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12日